攀枝花海关惠企政策申报指南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7-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

1.实施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 减免税审核 办理主体、设定依据、申报条件

或标准、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指南适用于 减免税审核申报。

2.实施主体

  攀枝花海关 

3.设定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制定,第235号、第240号修改)

3.2《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

4.申报条件或标准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制定,第235号、第240号修改)相关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6.办理流程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具体流程如下:攀枝花海关惠企政策办理程序.zip

7.申报材料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预录入系统录入后生成。

7.1《征免税证明》申请须提供如下资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含《申请减免税进口设备、仪器情况说明》);

5)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6)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减免税申请人补充完善进口货物的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2《征免税证明》的变更、作废及遗失补办须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变更申请表》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作废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原纸质《征免税证明》或未领取过纸质《征免税证明》的书面说明。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3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进出口合同、发票;

5)符合可予凭保三种情形的证明材料;(主管海关受理备案或审核的证明/符合国务院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证明/总署核准担保的文件或证明)。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4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的,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原《准予担保证明》及凭保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如已进出口)复印件或编号。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5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设备异地监管手续的,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异地监管转出时提供);

2)申请确认接收异地监管减免税货物的报告(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异地监管转入时提供);

3)申请结束异地监管的报告(向转入地海关申请结束异地监管时提供);

4)申请确认接收结束异地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报告(向主管海关申请确认结束异地监管时提供);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6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申请贷款抵押时提供);

2)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说明报告(申请贷款抵押延期时提供);

3)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注销说明报告(申请贷款抵押注销时提供);

4)贷款抵押担保(如向境内金融机构贷款抵押,以下31;如向境外金融机构贷款抵押,以下前221。申请贷款抵押及贷款抵押延期均需提供):

①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保证金;

②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③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5)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以及合同备案申请报告(申请贷款抵押、贷款抵押延期均需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供进行备案);

6)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意解除贷款抵押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抵押注销时提供);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原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7办理减免税货物减免税退运出境或出口,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8办理减免税货物年报手续的,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

2)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3)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4)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7.9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税手续,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原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

5)法院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10办理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手续,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

5)办结补缴税款解除监管的,提供补税报关单及税单编号;办结退运解除监管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及货物出口报关单编号;满监管年限自动解除监管的,此项无需提供。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11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须递交以下 材料(由减免税设备转出企业申请):

1)《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

5)转让合同或协议;

6)转入单位具备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12办理减免税货物转让手续,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原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

5)转让合同或协议。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13办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手续,须递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免于提供,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减免税货物原进出口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编号;

5)移作他用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7.14办理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手续,自营业执照颁发30日内须递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主体变更书面申请;

2)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3)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批准证书;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5)合并或分立后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单证交验正本,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8.承诺时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即: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及担保延期业务:单证齐全、有效7个工作日;

2)其他减免税审核业务:单证齐全、有效10个工作日。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的,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9.收费标准

10.联系方式

10.1 联系人:张琪

10.2 联系电话:0812-3320707

10.3 办理地址:攀枝花海关综合业务科(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2号)

审核: 张景帅    责任编辑: 李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