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边人社发〔2022〕78 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4-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2
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边人社发〔2022〕78号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现将《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边县教育和体育局
盐边县财政局 盐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共青团盐边县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人社发﹝202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孵化基地,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团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载体。
第三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县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机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被认定为县级孵化基地的,从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县级孵化基地总量控制在3家以内,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对已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的第2年和第3年复核合格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管理期内成功升级为市级或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市级或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享受补助。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资质。1.经各级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创业孵化基地需运营1年以上;2.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3.创业孵化基地及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三)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5人的创业导师团队。
(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有明显的效果。近1年,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10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4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直接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退役军人局、县团委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及资质合法性审查。对初审合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示。
(三)复核及认定。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团委进行联合复核,复核通过的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第九条 申请认定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成立文件,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三)近1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带动、吸纳就
业人员名册及项目孵化情况。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通过“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信息,汇总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二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弄虚作假的,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撤销其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且3年内不能申请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在认定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进行重新认定,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其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填表说明
附件1
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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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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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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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成立批文、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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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 |
是(否)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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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运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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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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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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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地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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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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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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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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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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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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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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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概述 |
孵化基地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总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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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地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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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地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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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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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实体(项目)(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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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吸纳就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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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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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描述(内容包含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每个群体的项目数和带动、吸纳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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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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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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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审查认定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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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和体育局 审查认定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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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局 审查认定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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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团委审查认定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填表说明
1.盐边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由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填写申报。
2.创业孵化基地基本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
3.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及项目数+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且孵化协议尚未到期的实体数及项目数)×100%
孵化成功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1)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及项目,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
(2)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