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2018年容缺受理审批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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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2018年容缺受理审批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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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申请条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允许容缺资料补齐补正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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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 |
次要材料(可容缺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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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城市管理局(共2项)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1.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报告; 2.环卫设施复建(还建)方案; 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总平面图; 5.拆迁环卫设施还建协议及还建保证金或异地另建一次性赔偿金票据; 6.重建环卫设施的方案及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 7.如果需要在异地回建环卫设施,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拟回建的环卫设施土地使用证; (2)规划部门对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规划红线图; (3)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施工许可证。 |
1.红线图。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4.占用期间保护地(路)面、期满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 5.施工组织设计; 6.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
1.与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现状图和堆放、搭建后的效果图。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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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1项) |
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备案 |
公共服务事项 |
1.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施工图已审查合格) |
1.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给排水管道布置图、原理系统等相关资料。 |
2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4 |
市税务局(共1项)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行政许可 |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当场验证)。 |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5 |
市发展改革委(共1项)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1.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4.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重特大项目还需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 6.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仅指重大项目); 7.项目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
1.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符合项目投建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6 |
市工商局(共26项)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登记 |
行政许可 |
1.?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7 |
市工商局(共26项)
市工商局(共26项)
市工商局(共26项)
市工商局(共26项)
市工商局(共26项)
市工商局(共26项)
市工商局(共26项)
市工商局(共2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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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8 |
公司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
行政许可 |
1.?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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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 |
行政许可 |
1.? 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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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登记 |
行政许可 |
1.提交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7.《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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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分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
行政许可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5.《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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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
行政许可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6.《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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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登记 |
行政许可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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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公司企业法人撤销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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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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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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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
行政许可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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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登记 |
行政许可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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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 |
行政许可 |
1.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1.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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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1.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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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登记 |
行政许可 |
1.? 营业执照正副本; |
1.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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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
行政许可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会决议中其他股东已签署的可以不提交此材料);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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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 |
行政许可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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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行政许可 |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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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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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7.《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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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行政许可 |
1.?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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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住所使用证明;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除按照1-10条提交设立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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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司变更类型登记 |
行政许可 |
1.?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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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 |
行政许可 |
1.?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合并协议复印件;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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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因公司分立注销 |
行政许可 |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3.《清税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8.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 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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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国土资源局(共17项)
市国土资源局(共17项)
市国土资源局(共17项)
市国土资源局(共17项)
市国土资源局(共17项)
市国土资源局(共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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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采矿权登记的申请; 2.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 经登记机关批准的XXX矿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 资质条件的证明 ;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7.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专家审查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评审意见书,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8. 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和缴费凭证; 9.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申请登记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 10.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认表; 11.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同意办理矿业权审批事项的请示。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竞买出让的,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出具授权办证文件; 2.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 |
4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和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时间)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33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1.新立、延续变更的所有要件; 2. 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3.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转让的,提交按规定应完成部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及验收合格报告; 5. 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7.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
1.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2.受让人资信证明 3.转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受让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 |
40个工作日 |
32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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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行政许可 |
1.新立、延续变更的所有要件; 2. 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4. 申请划定XXX矿矿区范围的报告; 5. 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矿业权设置区划复印件。 |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出资人证明材料; 3. 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 |
4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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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1.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 3. 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或业绩证明、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部门意见、开发利用方案、水保及环评报告、项目范围拐点坐标批复文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函、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初步协议、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占用临时用地是否征求农民意愿、项目区及复垦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电子文档(光盘)等相关资料。 |
1.法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 2.自然人授权的,有公正机关进行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4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及现场勘验时间)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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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2014年12月31日前的终验要件应包括:终验要件审查报告、终验申请文件(初步验收意见、初验整改报告)、项目财务决算审核(计)报告、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2. 2015年1月1日后的终验要件:特大型地质灾害初步验收要件包括项目业主单位的初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最终验收要件包括:项目业主单位的最终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初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需经全体验收人员签字)、初步验收意见整改情况报告。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工作概况;主要验收内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初验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验收意见需经全体验收人员签字。 |
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 |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及现场勘验时间)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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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用地单位申请书原件; 2.《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及面积核定表》;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涉及共有权产权人的,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5.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买卖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及房屋买卖契约; 6.土地评估报告。 |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2. 用地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20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政府审批时限、不含公开转让和成交后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政府审批时限、不含公开转让和成交后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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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行政许可 |
1.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验收意见; 2.专家验收意见; 3.县区国土部门土地复垦验收确认书(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
1.复垦竣工的各类汇总数据和施工设计图; 2.原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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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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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1.项目开发方案及图件; 2.项目申报表及相应地籍面积量算图、地形图; 3.开发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发申请; 4.国土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
1.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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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行政许可 |
1.? 用地单位申请;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立项备案通知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设计要求; 4.《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及面积核定表》; 5.县区政府及国土部门出具的“净地说明”; 6.土地移交协议及缴费凭证、平面布置图; 7.“一书四方案”(单独选址); 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单独选址; 9.国务院获省政府的批复文件(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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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地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涉及使用非本单位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后的土地使用证; 3.单独选址项目,市、县政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行业规划的证明文件。 |
20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政府审批时间及公示时间) |
15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政府审批时间及公示时间)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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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1.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土地分割转让申请;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受转让方契税缴纳凭证。 |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
20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
15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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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1矿山闭坑申请报告; 2.经专家评审认定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3.综合反映矿区内的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综合利用、探采对比、地质环境变化、残余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文字和图表; 4.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的工作; 5.采矿许可证正、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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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的有效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 2.法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 3.自然人授权的,有公正机关进行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180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及现场勘验时间)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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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
行政许可 |
1.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意见; 2.环保、林业等部门意见;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 4.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意见; 5.项目区现状图。 |
1.规划设计图、文本、图册; 2.项目 投资预算。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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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核 |
行政许可 |
1.? 用地单位申请原件; 2.《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及面积核定表》; 3.涉及共有产权人的,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4.涉及法院查封,需提交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判决的,提交判决书; 5.土地评估报告。 |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原划拨用地批准文件;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行政单位同意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
20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
15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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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登记 |
公共服务 |
1抵押双方备案申请书; 2.抵押(质押)合同、贷款合同; 3.采矿权人有偿取得(处置)凭证(复印件); 4.采矿权人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承诺;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采矿权权属无争议的证明及是否在本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说明; 5.采矿权人出具的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或查封、未处于抵押状态或抵押备案状态的承诺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的协议;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抵押双方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办理完成。登记管理机关扣留采矿许可证正本); 7. 同意办理采矿权抵押的出资人或股东大会决议; 8.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抵押登记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 9.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认表。 |
1.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出具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抵押双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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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采矿权短期延续申请登记 |
公共服务 |
1企业申请短期延续的报告书;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3.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县(区)国土资源局同意短延的明确意见; 5.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的《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 6. 下列情形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交相应的资料:(1)因客观原因难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准备好延续的相关资料的(包括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土地复垦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等)。提交需要短延的情况说明,编制单位出具的资料编制证明文件,在短期延续有效期内完成长期延续资料编制的承诺书,县(区)国土资源局、市局相关职能科室对因何种客观原因难以按时准备好相关资料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2)采矿权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的。提交资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资源整合的方案及意见; (3)原地质勘查程度较低,储量级别不具备开采依据,需在原矿区平面范围内开展生产地质勘探的。提交储量评审专家组作出的需要进行生产地质勘探的书面意见、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探合同(协议)、生产勘探实施方案等; (4)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出现误差尚未批准调整的。提交县(区)国土资源局对采矿权人因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误差尚待批准调整的情况报告及意见; (5)矿山企业正在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或正在办理价款处置的。提交有权机关对分期缴纳或处置的情况说明或政府相关部门对正待价款处置的意见; (6)在有效期内依法申报,政务中心窗口已受理了延续登记申请,因按时修改资料有困难的。提交政务中心的受理、退件通知书,按限定时间修改完善资料的承诺书; (7)因政策要求新增审批要件的。提供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和正在办理审批要求的情况说明; (8)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采矿权不能及时办理延续登记的。提交资源所在地县(区)相关部门核实说明,县(区)政府同意报请短期延续的相关材料。 |
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 |
4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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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1项) |
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许可 |
行政许可 |
1.? 频率使用申请书;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 3.涉及中继台站及组网通信的台站,提供组网及工程设计方案; 4.具有资质部门出具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对讲机使用频率除外)。 |
1.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48 |
市林业局(共1项) |
非国家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行政许可 |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
1.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复印件。与1名以上具有畜牧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定的劳务聘用合同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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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旅游局(共1项)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营业设施、办公设备证明材料; 4.设立申请书; 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6.企业章程。 |
1.在银行指定账户缴纳质量保证金收讫证明。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50 |
市气象局(共2项)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1.《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纸质1份;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5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纸质1份; 2.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纸质1份; 3.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纸质1份; 4. 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纸质1份。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各1份;2人员登记表,作业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各1份;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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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人防办(共5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 |
行政许可 |
1.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2.建设单位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表》和证明文件。 |
1.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告及相关技术核定资料(原件); 2.建设单位填写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原件)。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53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1.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表。 |
1.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警报设施的申请书(列明人防警报设施拆除的位置、警报制式、控制方式及数量等)。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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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1.? 由市规划局核发的拟建项目红线图; 2.因土地整理需拆除人防工程的,须提供征地或土地整理批准文件; 3.由市规划局核发的拟建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
1.拆除人防工程申请书。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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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具有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原件); 2.加盖有审图机构审查章的施工图(建筑、结构、水、风、电)和地勘报告(A4大小装订)(原件,电子光盘); 3.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含有人民防空工程方案的项目总平面图或项目总平面图及设计单位出具的未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的说明(原件,平面图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档)。 |
1.发改委核发的立项批复书(复印件); 2.由建设单位填报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申报表》(原件); 3.由建设单位填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核申报表》(原件)。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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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 人防防护设备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竣工建筑面积和房屋竣工产权面积)复印件各一份(核验原件);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防护设备厂等单位出具的该项目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一份。 |
1.通过审查并加盖审图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一份(建筑、结构、水、风、电)和市人防办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联审查意见书》; 2.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质量保证和自检材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等质量备案资料各一份。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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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8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2.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3.按培训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 4.《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 5.申请报告。 |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身份证或户口相符合的所在街道(镇)派出所出具的公民个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2.拟办学校章程。 |
12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新增 |
5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
行政许可 |
1. 申请报告。 |
1.财务清算佐证材料。 |
9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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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法人(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 申请报告。 |
1.财务清算佐证材料。 |
9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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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1.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 2.财务清算佐证材料。 |
1.申请报告。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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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许可 |
行政许可 |
1.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2.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4.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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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 |
行政许可 |
1. 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
1.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
1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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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营业执照(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1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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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 |
行政许可 |
1. 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2. 总公司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书面报告。 |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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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异地备案 |
行政许可 |
1. 总公司许可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设立分公司的批复; 2. 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 总公司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申请书; 5. 分公司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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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1.? 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3.企业工会意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工会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到会职工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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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劳动合同样本(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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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意见和制度方案异地备案 |
行政许可 |
1.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2.注册地人社部门的审批意见。 |
1.实行特殊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方案。 |
2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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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申请书提供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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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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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年度报告) |
行政许可 |
1.培训资质证明; 2.网络服务资质证明;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4.人才测评资质证明; 5.征缴记录。上年度缴税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上年度第四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 |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从业人员证书。 |
7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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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1.? 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决定;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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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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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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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审批 |
行政许可 |
1.? 工商行政部门书面同意注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申请表。 |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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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和经营场所变更审批及备案 |
行政许可 |
1.申请材料凡是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省级商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申请书;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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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1.? 申请材料凡是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省级商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决定(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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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 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合资(合作)双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材料凡是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 5.从业人员证明。3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力资源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1.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资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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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经营范围变更审批及备案 |
行政许可 |
1.省级商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变更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申请书。 |
1.组织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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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年检 |
行政许可 |
1.? 网络资质证明: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测评资质证明: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侧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4.征缴证明:上年度缴税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上年度第四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培训资质证明: 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申请材料凡是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7.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力资源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场所面积应当与申请业务相适应(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从业人员证明: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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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1.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决定(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凡是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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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材料凡是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 .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从业人员证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中外合资人才力中介机构设立申请书; 5.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力资源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场所面积应当与申请业务相适应(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合资各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1.工商营业执照; 2.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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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变更申请书。提供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1.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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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注销审批 |
行政许可 |
1.工商行政部门书面同意注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申请表。 |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7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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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和经营场所变更审批及备案 |
行政许可 |
1.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变更申请书。提供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1.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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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办审批 |
行政许可 |
1.劳动合同或聘雇意向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台港澳人员,可不提供; 2.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 3.健康证明(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台港澳人员出具或确认健康证明); 4.学历证明,属国外学历,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台港澳人员,可不提供); 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网上申报要求:用人单位或派遣单位加盖公章。 |
1.照片。近期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片二张;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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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 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2.办公、鉴定、检测用设备、设施和仪器配置清单; 3.《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 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申请。 |
1.拟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2.拟聘考评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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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市商务和粮食局(共4项) |
《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验资证明(复印件); 4.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复印件); 5.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粮油检验、保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系委托办理许可事项,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86 |
《粮食收购许可证》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验资证明(复印件); 4.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复印件); 5.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粮油检验、保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系委托办理许可事项,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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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验资证明(复印件); 4.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复印件); 5.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粮油检验、保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系委托办理许可事项,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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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或撤销 |
行政许可 |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注销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申请注销粮食收购资格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15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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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28项)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换发 |
行政许可 |
1.《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新增 |
9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5.场地证明9.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提交: (1)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 |
4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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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经营项目 |
行政许可 |
1.? 《食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应提交:供货方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和合作协议等文件材料 ; 5.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提交: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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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的材料说明(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
4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1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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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1.企业书面申请;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5.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及其职能; 6.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目录)、经营方式说明; |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45个工作日 |
2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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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库房地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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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45个工作日 |
2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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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经营范围) |
行政许可 |
1.? 变更的书面申请; |
1.法人授权委托书; |
45个工作日 |
2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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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1.? 书面申请;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45个工作日 |
2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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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方式 |
行政许可 |
1.? 变更的书面申请; 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 5.企业情况确认表(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许可变更及日常监管情况证明);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7.经营方式说明; 8.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 9.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10.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11.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45个工作日 |
2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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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场所 |
行政许可 |
1.变更的书面申请; 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情况确认表(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许可变更及日常监管情况证明);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45个工作日 |
2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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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1.?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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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归档材料目录; 3.身份证复印件。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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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
行政许可 |
1.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
1.归档材料目录。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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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1.?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
1.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健康证明; 2.归档材料目录。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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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法人委托书。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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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医疗机构制剂变更制剂的有效期 |
行政许可 |
1.连续3个配制批号样品的自检报告; |
1.申请材料目录。 |
14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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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不改变医疗机构制剂内在质量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3.变更制剂所属医疗机构名称或委托配制单位名称所需资料: (1)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材料真实性申明。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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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医疗机构制剂改变用法用量或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3.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4.变更后的说明书设计样稿。 |
1.归档材料目录。 |
14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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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医疗机构制剂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配制工艺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3.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4.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并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进行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 5.连续3个配制批号样品的自检报告及注册检验报告; 6.质量研究的试验材料及文献材料。 |
1.归档材料目录。 |
19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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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医疗机构制剂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3.稳定性研究资料; 4.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5.变更后的说明书设计样稿; 6.连续3个配制批号样品的自检检验报告及1个配制批号样品的注册检验报告。 |
1.归档材料目录。 |
19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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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临床后)核发 |
行政许可 |
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2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临床试验结束后,凡对临床试验申请报送资料内容有所变更的,应报送相应变更内容的说明材料和变更依据 ; 4.市州局初审意见、现场核查报告和连续3批样品检验报告。 |
1.归档材料目录。 |
323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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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医疗机构制剂修改制剂质量标准、制剂说明书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3.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5.变更后的说明书设计样稿(如有修改); 6.1个配制批号样品的自检报告及注册检验报告 。 |
1.归档材料目录。 |
19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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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医疗机构制剂变更功能主治或适应症 |
行政许可 |
1.?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3.主要的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 6.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 7.变更后的说明书设计样稿。 |
1.归档材料目录。 |
14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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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医疗机构制剂变更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
行政许可 |
1.?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3.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4.变更后的说明书设计样稿(如有修改); 5.1个配制批号样品自检报告及注册检验报告。 |
1.归档材料目录。 |
19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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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免临床)核发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3.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及辅料的质量标准; 4.详细的5年临床使用报告,包含处方解析、申报制剂与原方剂处方对比、中医主治症候与病例中的中医症状描述、入选病例的诊断和评定标准、临床回顾性总结等内容; 5.市州局初审意见、现场核查报告和连续3批样品检验报告; 6.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英文名或汉语拼音); 7.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8.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9.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10.制剂的质量标准及来源说明; 11.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2.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3.化学药品主要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
1.归档材料目录。 |
338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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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医疗机构制剂变更制剂配制地址或委托配制地址 |
行政许可 |
1.?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2.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性文件; 3.变更后的说明书设计样稿; 4.相关药学研究资料; 5.1个配制批号样品的自检报告及注册检验报告。 |
1.材料说明; 2.归档材料目录。 |
10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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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核发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申请表》; 2. 证明性文件; 3.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4.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根据中医药理论及经验对处方的注解论述); 5.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 6.3个配制批号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7.长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临床研究方案; 9.临床研究总结; 10.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英文名或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 11.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12.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3.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4.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5.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及辅料的质量标准; 16.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市州局初审意见、现场核查报告和连续3批样品检验报告。 |
1.归档材料目录。 |
207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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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医疗机构制剂变更制剂规格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3.变更后的说明书设计样稿; 4.相应的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相应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提供临床使用报告或文献; 7.1个配置批号样品自检报告及注册检验报告。 |
1.归档材料目录。 |
19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2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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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制剂调出提交资料; 2.医疗机构制剂调入提交资料。 |
1.法人授权委托书四、材料真实性申明。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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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市民族宗教委(共7项) |
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1.宗教团体的申请书; 2.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核意见; 3.《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4.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县级国土部门关于宗教用地的说明、拟设立场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说明、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1.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2.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118 |
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迁建大中城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寺观教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1.迁建、扩建大中城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寺观教堂申请; 2.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核意见; 3.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4.新建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具体包括当地信教群众的分布、数量及需求; 5.必要的资金证明。6.迁建和扩建的可行性说明(县级国土部门关于宗教用地的说明、拟设立场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说明、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1.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2.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居民身份证明。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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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成立申请书; 2.提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材料。 |
1.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现状或该团体近期工作情况资料。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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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地方性宗教团体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变更申请书; 2.提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材料。 |
1.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现状或该团体近期工作情况资料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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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地方性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注销申请书; 2.提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材料。 |
1.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现状或该团体近期工作情况资料。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
122 |
跨县、区宗教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办的宗教团体、承办的寺观教堂)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3.有关部门(公安、维稳、综合治理、消防)对拟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4.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1.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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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3.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4.建设资金证明。 |
1.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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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市水务局(共3项)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2.有关活动方案一式两份。 |
1.与第三方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一式两份。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125 |
取水许可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一式两份; 2.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一式两份。 |
1.变更前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登记表原件; 2.取水单位(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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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取水许可延续审批 |
行政许可 |
1.? 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延续取水评估报告一式两份。 |
1.取水单位(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
45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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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市司法局(共2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12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 |
行政许可 |
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复印件;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 4.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6.近期正面免冠二寸蓝底彩色证件照一张。 |
1.身份证复印件。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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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市卫生计生委(共1项) |
增加项目(设备)、搬迁、更换放射诊疗设备(改建原工作场所)审批 |
行政审批 |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复印件;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复印件。 |
1.年度内放射诊疗场所防护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2.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130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共7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改建、扩建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1.《营业执照》副本三份;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三份;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三份;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材料三份。 |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份。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131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三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三份; 4.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份。 |
1.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三份。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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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共7项)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三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三份; 4.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份;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
1.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三份。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133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三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三份; 4.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份; |
1.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三份。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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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二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书》二份; 4.《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和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份; 5.《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及印刷设备发票复印件二份; 6.经办人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二份。 |
1.盖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二份; 2.《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原件二份。 |
6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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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 《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二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书》二份; 4.《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和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份; 5.《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及印刷设备发票复印件二份; 6.经办人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二份。 |
1.盖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二份; 2.《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原件二份。 |
6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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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考前备案 |
其他 |
1.艺术考级机构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或承办单位的《委托承办单位的备案证明》原件(现场核验)、复印件二份; 2.申请书(载明考试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试科目、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三份; 3.考试简章(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载明考级专业、考试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由主办单位提供)原件二份、复印件一份。 |
1.考官名单和《考官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
无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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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共2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首次登记 |
其他(行政确认) |
1.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如抵押需解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6.竣工验收报批审查意见通知书; 7.设计红线图、用地红线图; 8.建筑施工图纸,包括平、立、剖面; 9.人防审批表; 10.消防验收通知; 1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2.土地面积分摊表或权籍调查表。 |
1.维修基金; 2.测绘报告; 3.社区门牌号证明; 4.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鲜章); 5.房管局白蚁防治中心出具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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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其他(行政确认) |
1.土地出入金发票; 2.住建局批复和宗地规划范围复印件;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完税证明; 5.宗地图、界址点、权籍调查表; 6.出让合同; 7.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1、建设用地批准书;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139 |
市安全监管局 (共13项)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
行政审批 |
1.四川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办证审批表三份; 2.特种作业操作证制证网上申报数据。 |
1.特种作业操作证办证人员名单三份; 2.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
2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新增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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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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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以及县(区)安监部门的现场审核意见;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6.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8.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0.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1.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4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复核时间) |
19个工作日 |
新增 |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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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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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三份(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以及县(区)安监部门的现场审核意见;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复核时间 |
4个工作日 |
新增 |
14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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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三份(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以及县(区)安监部门的现场审核意见;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0.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1.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4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复核时间) |
19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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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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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三份及文件;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4.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0.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 |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
4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
19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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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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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三份; |
1.变更情况说明。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
9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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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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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三份及文件; |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
4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
19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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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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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正式文件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两份,申请书格式文书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30个工作日 |
1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整改时间) |
1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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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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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份,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 |
1.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说明材料。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整改时间) |
4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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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查 |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正式文件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份,申请书格式文书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30个工作日 |
1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整改时间) |
12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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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份,申请书格式文书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 |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4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整改时间) |
19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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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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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 |
1.变更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4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整改时间) |
19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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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审查 |
|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的文件及申请书(二份,申请书格式文书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 |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4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整改时间) |
19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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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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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正式文件及《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申请书格式文书可在攀枝花市安监局网站http://www.pzhajj.gov.cn下载或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 |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整改时间) |
14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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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市医疗保险保局 (共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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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1.退休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或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2.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单位出具需在异地连续工作满1 年以上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3. 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攀枝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 |
1. 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 有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但此次未携带的; 3. 属于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此次未携带单位情况说明的; 4. 只能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登记凭证的。 |
无 |
即办 |
1个月(第4种情况为3个月) |
1.? 居住证(暂住证)办理部分地方规定登记半年后才能办理,因此补正时间为3个月。2.如没有在规定补正时间内补正资料的,将撤销备案登记,在备案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重新按医保报销政策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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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市医疗保险保局 (共7项)
市医疗保险保局 (共7项)
市医疗保险保局 (共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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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提前开药审批 |
公共服务 |
1.提供《攀枝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提前开药申请表》一份。 |
1.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字盖章(申请表上只有经治医生签名,医保科(办)签章栏未签章的)。 |
无 |
即办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155 |
参保人员无卡住院申请证明 |
公共服务 |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1.定点医疗机构入院通知单。 |
无 |
即办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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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出具工伤旧伤复发诊疗病历 |
公共服务 |
首次办理诊疗病历的: 1.《攀枝花市工伤人员指定旧伤复发医疗机构申请书》一份; 2.《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一份。 |
1.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
无 |
即办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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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参保人员垫付住院医疗费报销 |
公共服务 |
1.住院费用发票报销联原件一份(盖鲜章);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一份(盖鲜章); 3.出院证明原件一份(盖鲜章); 4.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5.入院记录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6.各种跌打损伤和刀、枪、电击、爆炸致伤以及各种中毒、溺水等住院的,还需提供病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的详细受伤经过说明材料一份(或填写专用的外伤入院登记表一份); 7.转院或特殊情况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还需提供转院审批表或特殊情况市外住院申请表的审批原件一份。 |
1.医院定点资格及等级证明一份(盖鲜章); 2.病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或病员有效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3.住院期间手术治疗的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一份(盖鲜章),手术中使用了特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材料使用记录(如特殊耗材使用记录、一次高值耗材使用知情同意书)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4.做了大型检查(如CT、MRI等)的,需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
无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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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参保人员因旅游、探亲、出差等原因在居住地外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1.住院费用发票报销联原件一份(盖鲜章);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一份(盖鲜章); 3.出院证明原件一份(盖鲜章); 4.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5.入院记录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6.各种跌打损伤和刀、枪、电击、爆炸致伤以及各种中毒、溺水等住院的,还需提供病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的详细受伤经过说明材料一份(或填写专用的外伤入院登记表一份)。 |
1.医院定点资格及等级证明一份(盖鲜章); 2.病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或病员有效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3.住院期间手术治疗的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一份(盖鲜章),手术中使用了特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材料使用记录(如特殊耗材使用记录、一次高值耗材使用知情同意书)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4.做了大型检查(如CT、MRI等)的,需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盖鲜章)。 |
无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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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垫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津贴核定 |
公共服务 |
填写《攀枝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验证和复印件: |
(一)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无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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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市环境保护局(共3项)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
行政审批 |
1.攀枝花市拆除闲置防治环境污染设施许可申请表一份; 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二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及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二份; 4.具有设计证书单位设计的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的复印件二份; 5.上年度《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二份; 6.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二份。 |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161 |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公共服务 |
1.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三份;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三份;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三份; 4.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三份; 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三份。 |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一份。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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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1.项目立项文件; 2.项目选址文件; 3.项目环评报告专家终审意见; 4.总量批复文件。 |
1. 县区环保局对环评报告的预审意见; 2. 技术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
报告表30个工作日日;报告书60个工作日。 |
报告表15个工作日;报告书38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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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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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保标准申请 |
行政许可 |
1.项目立项文件; 2.项目选址文件; 3.执行环保标准的申请。 |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技术方案;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合同。 |
20个工作日 |
14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取消。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18 年本)的通知》(攀办发〔2018〕166 号 )该事项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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