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次性告知服务清单
来源: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一次性告知服务清单
一、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告知承诺方式)
二、许可机关:县级或市州消防救援机构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局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通知》。
四、受理范围: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五、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当地政府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通过四川政府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天府通办”APP在线申报。
六、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场检查,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意见),以当地政务中心要求为准。
注:法定时限为13个工作日(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到场检查,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意见)
七、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应为场所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也可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申报表、授权委托书及范本可在窗口领取或通过四川政府服务网下载,填好后加盖场所公章,无印章的场所由负责人签字并捺手印。
第(一)(二)项材料应在窗口或网上申报时提交;其他材料可在申报环节提交,也可在消防救援机构实地检查时提供。
八、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备齐申请资料—向窗口提交申请资料——领取受理凭证—预约现场检查时间—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到场实地检查(并收取可在此环节才提供的申请材料)—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意见—领取办理结果。
(二)网上办理。详见网上办事指南。
九、申请变更: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发生改变,仅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场所地址命名的,承诺消防安全条件合格可直接申请更换合格证,仅需提供原合格证原件、新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条件承诺书和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办理结果领取
窗口领取: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邮寄领取:根据申请人申请,可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网上领取:提供电子证照,直接下载。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年审、年检:无
十四、咨询、投诉途径: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或投诉。
咨询电话:0812—3337629
投诉电话:96119
窗口地址:
1.市政务服务中心(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69号)4楼C区440号窗口;
2.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学府广场政务中心2号楼;
3.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91号1幢附206号4楼11号窗口;
4.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72号 1楼25号窗口;
5.盐边县桐子林镇清源小区桐子林安置商屋4楼;
6.米易县攀莲镇同和路12号74号窗口;
7.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钛源大道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