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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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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级惠企政策目录清单(第一批)

来源: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2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序号

惠企政策事项名称

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事项类型

承办部门

联系方式

惠企内容

1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补贴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攀财教〔2015〕1号)

中标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主体(含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或中心、农村电影放映队)。

主动行使事项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0812-3304336

每场补助 281 元。

2

中小学校公益电影放映补贴

《关于做好全市学校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的通知》(攀财教〔2012〕12号)

中标中小学公益电影放映主体。

主动行使事项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0812-3304336

每场补贴 480 元。

3

水电消纳优惠电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0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2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的通知》(川经信电力2021276号)

攀枝花水电消纳示范区内,2018年8月6日后新增的工业企业(含存量工业企业单独装表的扩建产能),不包括示范区所在市(州)境内转移搬迁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具体名单以市经信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公布的名单为准。

依申请事项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0812-3334781

纳入水电消纳示范的用户,在上网部分享受全水电交易和优惠电价;输配电价统一定价为0.105元/千瓦时,同时免去基本电费。通过电价三部分的调整。

4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补助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府发〔2017〕39号);《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攀科发〔2020〕78号)

统一纳入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科研仪器设备拥有企业或机构

依申请事项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0812-3320618

根据《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券(检验检测部分)补贴,对市内接受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按服务费总额的20%进行抵扣,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提供检验检测的机构, 按经审核认定的服务费总额的10%进行补贴, 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

5

技术交易补贴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攀科发〔2021〕27号)

在攀枝花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发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并订立技术合同,且技术合同须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企业。

依申请事项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0812-3324633

补贴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输出方:非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3 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同时发生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吸纳方:非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3 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同时发生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20万元。

6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民贸民品企业)。

依申请事项

市民宗委

0812-3522259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由执行比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贷款贴息以2.88个百分点为上限执行。

7

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光敏)

《关于做好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攀市监发〔2021〕104号)

攀枝花市内新开办的企业。

依申请事项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0812—3323082

攀枝花市内新开办企业首套公章(限光敏印章)免刻制费。

东区 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13518410065

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812—5566558

仁和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812—2900880

盐边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812—8659803

米易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0812—8185523

8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
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
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2.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依申请事项

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0812-3338874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2016年9月24日至2018年3月26日(含26日)发放的新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执行,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
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2.2018年3月27日(含27日)-2019年9月27日(含27日)新发放的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贷款期限的第1年、第2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
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贷款期限为3年的最后一年市县财政可自主给予贴息。
3.2019年9月28日(含28日)-2020年12月31日(含31日)新发放的贷款,在规定的贴息期限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4.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对贫困地区2021年1月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各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均与非贫困地区一致。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2021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2.2021年1月1日起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四川银行

0812-3340022

农商银行

0812-3507098

农业银行

0812-8667044

邮政银行

0812-3306877

9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2〕2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2〕11号)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22类行业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执行。

依申请事项

市社保中心

0812-581042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为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东区社保中心

0812-3509022

西区社保中心

0812-5558117

仁和区社保中心

0812-2912590

盐边县社保中心

0812-8658661

米易社保中心

0812-8172667

10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

在攀枝花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主动行使事项

市社保中心

0812-5810427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

东区社保中心

0812-3509022

西区社保中心

0812-5558117

仁和区社保中心

0812-2912590

盐边县社保中心

0812-8658661

米易社保中心

0812-8172667

11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依申请事项

东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509010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30%的给予岗位补贴。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的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50%,认定为县级、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的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80%。补贴期限最长不过5年。

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151970

仁和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2904310

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653913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185524

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653913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185524

12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3 号)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依申请事项

东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509010

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过1年。

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151970

仁和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2904310

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653913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185524

13

企业吸纳就业奖补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攀人社发〔2022〕 143号); 《关于做好就业帮扶有关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22〕199号)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依申请事项

东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509010

企业吸纳就业奖补包含企业一次性奖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三项内容。申请企业吸纳就业奖补的企业可以按以下标准同时申请:
(一)企业一次性奖补的标准为1000元/人。(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为贫困劳动力按时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除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三)岗位补贴标准为攀枝花市最低工资标准x30%/人.月。认定为县级、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的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80%。除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151970

仁和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2904310

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653913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185524

14

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奖补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攀人社发〔2022〕 143号); 《关于做好就业帮扶有关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22〕200号)

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并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企业。

依申请事项

东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509010

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151970

仁和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2904310

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653913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185524

15

稳岗返还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22〕198号)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以就业信息系统核查数据为准);(二)2021年1-12月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未欠缴失业保险;(四)非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

免申即享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334838

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应缴实缴失业保险费的 50%;非大型企业的其它参保单位稳岗返还标准:参保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度应缴实缴失业保险费的90%。

东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509010

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151970

仁和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2904310

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653913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185524

16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

(一)属于统计上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依申请事项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333295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7

就业见习补贴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一)申报为攀枝花市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二)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依申请事项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334838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东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509010

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3151970

仁和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2904310

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653913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185524

18

引才奖补

《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委办发〔2021〕5号)

在攀登记注册,且成功引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人才的企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人才工作站的高校和职业院校。

依申请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812-2271199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人才工作站的高校和职业院校,为在攀企业成功引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按 500 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成功引进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技能人才的,按 400 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东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812-3509008

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812-6671338

仁和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812-2900245

盐边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812-8729109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0812-8173901

19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 )

免征范围:(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主动行使事项

市水利局

0812-3388842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0

安装取水在线计量设施补助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2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1〕1664号);《关于切实推进2022年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的通知》(川水资源〔2022〕6号)

年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自建取水在线监测点计量设施的取水企业。

依申请事项

东区农交水局

0812-2227515

根据建设合同金额的30%进行补助,且不超过0.8万元/点。

西区水利局

0812-5566555

仁和区水利局

0812-2900270

盐边县水利局

0812-8654461

米易县水利局

0812-8172014

21

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奖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的通知》(攀办发〔2020〕19号)

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在攀企事业单位。

依申请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0812-3343158

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标准分别按主导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2

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配套奖励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的通知》(攀办发〔2020〕19号)

获得上一年度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项目。

依申请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专利科)

0812-3337578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对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获奖专利项目只能获得一次配套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23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的通知》(攀办发〔2020〕19号)

(一)攀枝花市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认证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认证证书。

依申请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0812-3324642

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24

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免费寄递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21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21〕58号)

攀枝花市内新开办的企业。

依申请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科)

0812-3338529

攀枝花市内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免费寄递。

市市场监管局钒钛园区分局

0812-3333101

东区行政审批局

0812-2242177

西区市场监管局

0812-5551322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

0812-2913715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

0812-8185519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

0812-8656951

25

市场准入“自公告”预服务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自公告导办服务平台的通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自公告导办服务平台推广运用社会宣传工作的通知》(攀市监办〔2020〕128号)

各类市场主体。

依申请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科)

0812-3338529

为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市场监管部门证照事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免费人工导办服务,降低市场主体证照办理成本。

市市场监管局钒钛园区分局

0812-3333101

东区行政审批局

0812-2242177

西区市场监管局

0812-5551322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

0812-2913715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

0812-8185519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

0812-8656951

26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发〔2022〕1号)

依法设立满三年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上一级“守重”公示的企业,应是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守重”企业。申报国家工商总局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

依申请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网监科)

0812-3378872

“守重”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取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将增强在沿海等外省招标中的优势

27

支小再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银办发〔2021〕90号)

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财务稳健、经营状况良好;(二)参加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最近一次评级为1-7级;(三)参加宏观审慎评估(MPA)的,最近一次考核结果为A或B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贷款资金投向为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

依申请事项

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0812-3343397

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年利率2%的再贷款资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在5.5%左右。

28

支农再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银办发〔2021〕90号)

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财务稳健、经营状况良好;(二)参加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最近一次评级为1-7级;(三)参加宏观审慎评估(MPA)的,最近一次考核结果为A或B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贷款资金投向为涉农贷款。

依申请事项

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0812-3343397

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年利率2%的资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在5.5%左右。

29

再贴现

《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攀银发〔2019〕12号)

在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依申请事项

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0812-3343397

人民银行按2%的年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贴现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再贴现票据提供显著低于本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的优惠贴现利率。

30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

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

依申请事项

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0812-3343397

2022年一季度,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自2022年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

31

川碳快贴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川碳快贴”扩面上量的通知》(成银办发〔2022〕36号)

在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向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能源系统高效运行、碳减排技术、节能改造、清洁生产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高效节能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依申请事项

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0812-3343397

人民银行按2%的年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贴现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川碳快贴”票据提供显著低于本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的优惠贴现利率。

32

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主动行使事项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科

0812-3333087

(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上述支付手续费减费降费优惠措施所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9月30日起可享受,其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3

青创计划(创业贷)

《共青团四川省委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青创计划)工作安排的通知》(川青办〔2022〕5号)

(一) 年龄在18-40周岁的创业青年。(二) 申报创业贷款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不超过两年。

依申请事项

团市委

0812-6612355

享受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免抵押创业贷款,还款期限最长3年。

34

蜀青创业贷

《共青团四川省委关于深化战略合作的通知》(川青联发〔2021〕27号)

(一)借款人应年满 18 周岁(含),不超过 45 周岁。(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三)经营主体真实,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四)个人及企业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本行征信准入标准。(五)经营主体成立时间原则上须达到六个月。对于持续经营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初创型小微客户可提供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或者专业知识,以佐证其从业时间。(六)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良好的还款意愿。(七)具有明确且合法的贷款用途,提供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用途合同。(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其不利的民事案件。(九)借款人在本行所属网点开立结算账户。

依申请事项

四川银行攀枝花分行

18281201919

最高1000万元贷款额度,还款期限最长3年,贷款利率:抵押类、质押类低至4%;保证类低至4.5%;信用类低至5.5%。持有各级团组织推荐函的,利率可享受下调15BP(年利率低至当期LPR)的优惠,并享受绿色审批通道。

东区东城支行

0812-2235422

西区西城支行

0812-5563926

仁和支行

0812-2907622

盐边支行

0812-8659951

米易支行

0812-8189107

35

蜀青振兴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农信“蜀青振兴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川信联办〔2021〕60号)

(一)年龄在18-40周岁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创业青年。(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不存在多头授信(不含房贷、车贷),未结清贷款不得超过5笔。

依申请事项

攀枝花农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0812-5711111

最高100万元贷款额度,还款期限最长3年,最低可享受年利率3.85%的贷款利率

攀枝花农商银行东区支行

0812-3552446

攀枝花农商银行西区支行

0812-5505000

攀枝花农商银行仁和支行

0812-5531111

攀枝花农商银行盐边支行

0812-5259555

攀枝花农商银行米易支行

0812-8176327

36

 攀枝花青鹏人才项目

《攀枝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攀枝花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攀人才〔2018〕3号)

攀枝花市内企事业单位在职且(不含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 大的青年优秀人才。

主动行使事项

团市委

0812-3320859

给予1万元/每人次的培养经费,帮助青鹏人才形成科研等成果。

37

企业上市挂牌补助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支持股权融资补助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20〕63号)

拟上市企业。

依申请事项

市金融工作局

0812-3341788

(一)市级补助资金:
(1)支持企业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市、区两级财政按 4∶6 或1:9(扩权县)比例,予以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市、区两级财政按 4∶6 或1:9(扩权县)比例,予以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市、区两级财政按 4∶6 或1:9(扩权县)比例,予以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入新三板精选层,市、区两级财政按 4∶6 或1:9(扩权县)比例,予以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省局财政资金:
企业新三板挂牌和上市奖补资金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

38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收入纳税额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执行期间:2008年-2020年)。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期间:2021年起执行)(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执行)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9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依法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并提供合法待遇的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40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符合以下条件的:(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1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3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4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企业所得税限额减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4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6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7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

企业(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且专用设备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述范围的。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8

随军家属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84号)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未满3年。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9

军队转业干部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未满3年。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免内征个人所得税。

50

个体户“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7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52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三)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自行办理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0828

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3

疫情期间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依申请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0828

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4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所有企业。

依申请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0828

减免土地使用税。

55

房产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税财行便函〔2022〕4号)

所有企业。

依申请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0828

减免房产税。

56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综合资源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2022年版)》录范围的企业。

依申请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57

残疾人个人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052号)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5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8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5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9

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5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0

2022年后三季度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项目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动行使事项

市税务局

0812-6771405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