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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范》等制度的通知(2017年)

来源: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2-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范》等

制度的通知

攀政发〔2017〕12号

 

中心各科室、各进驻部门窗口:

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规范》、《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范》、《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午餐补助发放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5月5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营造良好工作秩序,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包括轮岗、替岗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心各项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未经批准,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 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因法定节假日等原因另有调整外,中心工作时间均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时—12:00时、下午13:30分—17:00时,每日上班考勤时间为上午8:00时-9:00时、中午12:30分-13:30分,下班考勤时间为中午12:00时-12:30分、下午17:00时-18:00时。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脸谱考勤和岗位抽查相结合的考勤制度,特殊情况将采用签到方式考勤。考勤结果以脸谱考勤机记录、巡查记录、签到记录为准。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日应按时参加上下班考勤,如有迟到、早退、旷工、未考勤、脱岗等行为的,将严格按照规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午餐补助发放管理规范》、《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迟到、早退、旷工、未考勤、脱岗按下列标准界定:

(一)虽按规定时间到岗,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常考勤的,按未考勤处理。

(二)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上班时间以后到岗的,按迟到处理;在下班时间之前离岗的,按早退处理。

(三)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政务服务大厅2小时以内,以及前台窗口工作人员虽未离开政务服务大厅,但临时离岗后未摆放去向留言牌的,均按脱岗处理。(四)工作时间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政务大厅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按旷工1次处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如遇紧急突发事件不能按时考勤的,事后应立即向中心书面说明原因;如遇接待办事群众、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考勤的,应提前报告市政务服务中心政管科考勤员。中心考勤员要对窗口工作人员提前报告或事后说明的情况认真核实并作好登记。未按时考勤,也未按本条款规定提前报告或事后说明的,将视情况按迟到、早退、脱岗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假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后,应立即通过考勤系统录入考勤信息进行销假;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提前提出续假申请。假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但未按时录入考勤信息的,将按未考勤处理;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也未提前申请续假或续假请假申请未经批准自行延假的,将视情况按脱岗、旷工处理。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脸谱考勤时,应待语音提示考勤信息正常录入后方可离开。如遇脸谱考勤系统故障或脸谱信息发生变化无法正常录入考勤信息时,因立即告知中心政管科考勤员现场核实处理,否则,均按未考勤处理。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结果由中心政管科每月负责统计汇总后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如对考勤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中心政管科申请复核,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中心政管科应自收到复核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如发现公示的考勤结果与事实不符,应及时纠正,并回复申请人后重新公示。

第十二条 考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午餐补助发放和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中心政管科要建立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台账,如实记录窗口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严肃窗口工作纪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包括轮岗、替岗人员(以下统称窗口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照《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因私需离开政务服务大厅的,均应向中心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类型包括因公请假、公休假、因私请假三种类型。

(一)因公请假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政务服务大厅以外的岗位工作或参加培训、会议等,而向中心请假的情形。

(二)公休假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向中心申请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情形。

(三)因私请假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而向中心请假的情形。因私请假视请假原因分为事假和病假。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前通过考勤系统提交请假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其中一般窗口工作人员请假须经窗口负责人批准;窗口负责人请假须经中心政管科负责人批准。请假时,应注明请假类型、事由、外出时间和地点、返岗时间等。

第六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请假申请,审批人员应在请假人请假起始时间前审批。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或不在中心岗位等特殊情况,窗口工作人员不能按规定通过考勤系统自行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通过考勤系统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向审批人员请假,并经审批人员同意后,事后及时通过考勤系统补办请假手续。窗口负责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对本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进行审批的,应提前向中心政管科考勤员口头报告不能及时审批的原因和是否同意请假的意见后,先向请假人口头作出审批意见,事后再通过考勤系统及时完善审批手续。中心考勤员应对窗口负责人口头报告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好登记,作为后续完善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七条 窗口负责人请假2 天以上的,需出具原单位审批同意的请假条,并向中心书面告知请假期间行使本窗口审核审批权的人员后,再按本规范的规定,通过中心考勤系统履行请假手续。1 人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请假1 天以上的,需由原单位安排替岗人员后,再按本规范的规定,通过中心考勤系统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一般窗口工作人员因公请假2 天以上的,需出具经窗口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窗口行政许可章的书面因公请假证明,窗口负责人因公请假2 天以上的,需由原单位出具因公请假的函、培训通知、会议通知等。确因特殊情况,请假前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请假时应向中心考勤员说明原因,可在假满后1 周内提供。因公请假超过2 天,但未按规定提供因公请假相关证明材料的,均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应在假满后1 周内向中心提交有效病假证明材料(如:挂号单、诊断书、出院单、收费单等)。未按规定提供有效病假证明材料的,均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申请公休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单位另有规定的,还需按照原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向中心考勤员提交原单位审批同意的请假材料。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假满后应及时通过脸谱考勤系统录入考勤信息进行销假,销假时间以假满后首次录入考勤信息时间为准。若假满后因事、因病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按本规范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提前申请续假。窗口工作人员假满后按时返回了工作岗位,但未按规定及时销假的,将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规范》的规定,按未考勤处理;假满后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且未提前申请续假或续假申请未经批准的,将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规范》的规定,视情况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病假、事假超过3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中心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中心政管科每季度对窗口工作人员请销假情况统计汇总1次,并公示3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中心政管科申请复核,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中心政管科应自收到复核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如发现公示结果与事实不符,应及时纠正,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请销假统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午餐补助发放和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时,应如实填写请假类型,不得有将因私请假冒充因公请假等弄虚作假的行为,窗口负责人要对本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类型、时间、事由等严格审查把关,不得有隐瞒、伙同窗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一经查实,除对窗口工作人员按旷工处理外,还将通报原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中心考勤员要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窗口工作人员请销假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政管科必要时应对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类型、事由、外出地点等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午餐补助发放管理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人员午餐补助的发放和管理,发挥其对干部职工的激励作用,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规范》、《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范》等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条 午餐补助标准为616 元/人.月,其中窗口工作人员当月出现轮岗情况的,午餐补助按616 元/岗.月计算。

第三条 午餐补助根据窗口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按下列标准扣发发餐补助:

(一)迟到、早退、脱岗、无故未考勤的,扣发午餐补助14 元/次;出现旷工的,扣发午餐补助28 元/次。每天因上述原因扣发午餐补助不超过28 元。

(二)因私请假(包括事假、病假)2 小时以内的,扣发午餐补助5元/次;因私请假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含半天)的,扣发午餐补助14元/次;因私请假1 天的,扣发午餐补助28元/次。每天因上述原因扣发午餐补助不超过28元。

第五条 午餐补助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中心政管科于每季度末的次月,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考勤结果和每季度请销假统计结果,计算出每位窗口工作人员上一季度应扣发午餐补助金额和实发午餐补助金额,并将汇总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午餐补助发放统计表》报中心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

(二)中心办公室财务人员对《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午餐补助发放统计表》审核无误后,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窗口工作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心办公室申请复核。逾期申请复核的或对每月考勤结果和每季度请销假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均不予受理。

(四)中心办公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复核申请,应自收到复核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若发现公示结果确实有误的,应及时纠正并回复申请人。

(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午餐补助发放统计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办理结算支付。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切实加强午餐补助的发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结余的午餐补助资金需严格按照规定返还市财政。

第七条 中心政管科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情况的管理,确保出勤记录准确无误。

第八条 本规范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