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中共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我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议事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我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等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安排等;
(三)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七)重大资产处置;
(八)突发性事件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对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
(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督等重要岗位的人员调整;
(三)市级以上评先人选推荐;
(四)后备干部的推选;
(五)对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重要奖惩;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涉及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程建设、大额维修、大宗设备设施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
(二)本单位牵头或参与的全市性重大活动组织安排;
(三)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和权限范围内上级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安排。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机关一次使用额度在1万元及以上的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项目支出;
(二)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方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局党组开会研究决定。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负责人根据具体事项的内容决定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八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经充分讨论后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 事项的基本决策程序:
(一)充分调查研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对具体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出初步工作方案或意见。对涉及工作全局或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性问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应采取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论证评估、合法性审查。
(二)会前沟通酝酿。分管领导就具体决策事项的初步方案或意见,与有关领导进行沟通酝酿。
(三)提请会议研究。分管领导在沟通酝酿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向主要领导提请召开会议研究决策。
(四)会议研究决定。主要领导根据具体决策事项的酝酿准备情况决定是否召集会议进行研究决策。开会研究决策,应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人对具体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等方案意见情况进行说明,与会党组成员经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按有关规定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列入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范围。出现下列情况造成决策失误,工作受到责任追究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划分责任并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在集体决策中因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补救改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